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被告 莊定盛莊皓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簡璽容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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