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70號原告 范綉良 被告 黃崧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