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泳璋 被告 余楨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胡宜如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