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余彥杰
德良 楊靜 宜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余彥杰、 余德良楊靜宜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彥杰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余德良、楊靜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其中編號1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0,788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3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余彥杰於民國105年07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8,70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余德良、楊靜宜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2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彥杰、余│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1.62%│││18702│德良、楊靜│6月15日起│1月09日止││││元│宜├──────┼──────┼───────┤││││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彥杰、余│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02│德良、楊靜│7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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