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0號原告 陳祈安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被告 安鴻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