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通緝中)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乙○○」部分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乙○○」部分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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