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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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4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薛國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3
月29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030053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薛國芳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
絕陳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薛國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0年3月15日下午10時3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
(三)行為:因騎腳踏車違規闖紅燈,經員警攔查時,就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職務報告。
(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