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451號債權人 余聰毅 債務人 周煜翔 (原名: 周宗玄 )債務人 張世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千元每日新台幣參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