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晴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係一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4,89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元(4,635÷2=2,3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