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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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金隆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604號),本院受理後(原簡易庭案號:113年度基簡字第239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童金隆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凌晨0時3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號即長興國民小學(下稱長興國小)大門前,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劇烈搖晃長興國小設置於水池旁之木製護欄,致該木製護欄不堪搖晃斷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長興國小。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長興國小告訴被告童金隆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代表人即長興國小校長 鄭兆斌 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連懿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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