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35號原告 林宛錚 被告 蔡沛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7日
書記官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