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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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019號債權人 陳怡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永欣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甲分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西甲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所在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前鎮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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