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債權人 張艷霞 債務人 林麗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明確記載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錢數額,如有請求利息,應明確記載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