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9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幫助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10日起至95年4月17日止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95年10月25日以95年度六簡字第423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5年12月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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