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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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
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規定聲請減刑,附表1、2、3部分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