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181號
原   告 亞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經查本件經本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爰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並應於七日內提出本件有關之
契約及收取服務費之收據等證據於本院,並自行以影本副知被告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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