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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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元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