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馮尚洋選任辯護人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 律師 曾豐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0號民國102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江德民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鄧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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