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原告馬岡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德信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林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所主張其中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8506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部分,經核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民國108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1937元,以總面積2801平方公尺計算,系爭土地價額合計為3343萬5537元(計算式為1萬1937元2801);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107年房屋課稅現值為113萬6600元,是合計系爭土地及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457萬2137元。由於上訴人所主張之前後兩項聲明之標的有互相競合之關係,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457萬2137元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萬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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