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6年度簡字第6538號、97年度訴字第60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4月15日│96年6月13日上午│96年6月13日晚間│96年6月25日上午7││)│(聲請書誤載為│7時許│11時21分許│時30分許│││96年4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14749號│23617號│23617號│2361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6538│97年度訴字第601│97年度訴字第601│97年度訴字第601││││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29日│97年6月11日│97年6月11日│97年6月1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6538│97年度訴字第601│97年度訴字第601│97年度訴字第601││││號│號│號│號││├────┼────────┼────────┼────────┼────────┤│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16日│97年7月18日│97年7月18日│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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