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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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80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國清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若有更名,
二、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其
三、完整之借款契約書。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