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告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雲石 人被告 蕭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均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前於民國109年9月8日,由被告李雲石、蕭秀容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授信總額度放款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約定額度內已動用額度伸請書可隨時辦理貸放,額度動用期間自109年9月14日起至110年9月14日,被告公司已動用額度貸放如附表所示款項,以上放款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被告於110年4月29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目前尚欠本金共1,192萬元及如附表所示相關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原告催繳未果,為此,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李雲石、蕭秀容為本案連帶保證人,爰依上開消費借貸、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
(二)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之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69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李雲石、蕭秀容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
┌─┬──────┬─────────┬──────────┐│編│積欠本金(新│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臺幣)│││├─┼──────┼─────────┼──────────┤│一│777,000│自110年5月5日起至│自110年6月6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率2.53%計算之利息│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1,443,000│自110年5月5日起至│自110年6月6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率2.53%計算之利息│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三│210,000│自110年4月29日起至│自110年5月30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率2.53%計算之利息│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四│390,000│自110年4月29日起至│自110年5月30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率2.53%計算之利息│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五│1,400,000│自110年5月16日起至│自110年6月17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率2.53%計算之利息│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六│2,600,000│自110年5月16日起至│自110年6月17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率2.53%計算之利息│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七│301,000│自110年4月29日起至│自110年5月30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率2.53%計算之利息│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八│559,000│自110年4月29日起至│自110年5月30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率2.53%計算之利息│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九│1,484,000│自110年5月1日起至│自110年6月2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率2.53%計算之利息│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十│2,756,000│自110年5月1日起至│自110年6月2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率2.53%計算之利息│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11,9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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