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號上訴人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1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未據上訴人具體表明,致本院無法核定所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並通知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下列標準自行計算第二審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裁判費徵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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