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6號原告 邱富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岱頤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李岱頤之所有繼承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併提出李岱頤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及繼承系統表,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李岱頤之繼承人為被告,然未據記載李岱頤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送達處所,致無從送達訴訟文書,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上開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併提出李岱頤及其繼承人之相關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