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万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美金31,030.5元,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年
1月5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31.6元換算為新臺幣980,564元(
31.6×31,030.5=980,5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2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佩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