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56號原告海軍一四六艦隊代表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陳尚偉 孫仁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程勛張國煌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依原告之起訴狀於原告欄載明原告為「海軍一四六艦隊」、代表人為「邱俊榮」,惟未見原告機關於起訴狀內檢附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致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且原告亦未提出被告二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致本院無法認定是否為有權管轄之法院},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有相關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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