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號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漢鴻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48,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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