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4樓(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43號、98年度執字第2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1號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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