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延展勇勝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8年4月23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22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勇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勇勝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所核課稅額,尚在行政救濟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7年度聲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10月22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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