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32號原告 劉嘉祐 訴訟代理人 劉光燿 律師被告 劉家銘
劉淵漢 劉秀俊 劉又誠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啓宏 被告 劉俊傑
劉錦賜 劉錦章 劉鍊鑫 劉素娟 劉泉源 劉鴻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祝 被告 劉柏君
劉其文 劉振枝 劉淑孟 李肇唐 (即 劉淑珠 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琪 (即劉淑珠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淑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被告 劉詩怡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澤嘉 被告 劉亞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劉澤嘉被告 劉政潔 (即 劉煥文 之承受訴訟人)
劉桂珍 (即劉煥文之承受訴訟人)
劉俞呈 (即劉煥文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圖二「圖說、地號1162、編號E、權利人/持分」欄中關於「劉鴻文16/197」記載,應更正為「劉鴻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淑觀於民國112年7月7日具狀陳明,其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32號判決附圖二「圖說、地號1162、編號E、權利人/持分」欄中,有關劉鴻文分割取得之應有部分應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因誤載為「16/197」,致無法登記,經本院向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函詢,確認劉鴻文分割取得之應有部分應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有該所112年8月2日清地一字第1120008059號函可參,且本院檢具聲請狀及前述地政機關回函,向被告劉鴻文函詢其意見,經被告劉鴻文於112年8月25日函覆同意更正,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奕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