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1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定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定騰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定騰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之 前科素行 (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民國112年4月29日上午,因無故侵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下稱文華高中)校園內,經文華高中保全及教務主任要求其離去,然被告仍滯留不離去,嗣通報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林○○到場處理,被告竟徒手朝員警林○○之胯下部位攻擊,且於員警以妨害公務現行犯欲依法逮捕並壓制被告之過程中,被告又持續以拉扯推擠等方式攻擊員警林○○,致員警林○○受有雙手背、左手肘及右小腿多處擦傷等傷害,妨害警員一般勤務之正常運作,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亦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應予非難,經員警林○○於警詢時表示:我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等語;兼衡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3961號被告何定騰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定騰(原名何 晏彰 ,自稱「晏彰」)於民國112年4月29日上午8時56分許,無故侵入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下稱文華高中)校園內(所涉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因當日文華高中為全天管制,校外及非相關人士皆不准進入校園,文華高中保全張○○及教務主任張○○均要求其退去,然何定騰仍滯留於校園內,遂通報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林○○到場處理。何定騰明知林○○穿著警察制服,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同日上午9時25分許,在文華高中校園操場旁之欄杆處,徒手朝林○○之胯下部位攻擊,且於警方以妨害公務現行犯而欲依法逮捕並壓制何定騰之過程中,何定騰承前妨害公務之犯意,持續以拉扯推擠等方式攻擊林○○,致林○○受有雙手背、左手肘及右小腿多處擦傷之傷害(所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而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林○○執行職務,為警當場逮捕。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何定騰固坦承有於上揭時間進入文華高中校園且攻擊員警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犯行,辯稱:我只是去操場坐著而已,警方先開我17槍,我才反擊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警員林○○、文華高中保全張○○及文華高中教務主任張○○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第六分局)職務報告1份、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擷圖4張、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第六分局員警出入及領用裝備登記簿及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63人勤務分配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檢察官林芳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胡峻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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