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 楊勝竣 被告 吳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15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另提出存戶交易明細,故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就存戶交易明細,整理台端抗辯之「收受款項總額」為何?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