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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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