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58號聲請人甲○○現應為送達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裁定社團法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未於聲請書狀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是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