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麥恪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麥恪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862號、109年度偵字第112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刮取殘渣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憑(見109年度偵字第11242號卷第57頁),因其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文昭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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