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盜匪、煙毒及傷害案件,經本院共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11日以法矯字第0950962675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9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