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7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776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東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成飼料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票已指定受款人,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受款人應於支票背面背書,背書始為連續,本件支票受款人未背書,背書不連續,難認執票人已合法受讓該票據,聲請人不能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自不得對發票人及其他背書人請求付款。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