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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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69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之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甲○○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26日結
婚,惟自94年5月3日起分居,原告並與其他男子同居,嗣原告於00年0月0日生下被告甲○○,因被告甲○○並非原告與被告丙○○所生,爰提起本件訴訟。
乙、被告丙○○方面: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對渠部分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等各1份可憑,且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優生科保健科鑑定被告甲○○與被告丙○○間之血緣關係,發現渠等親子關係概率為0,有鑑定診斷報告書1份可憑,應認被告甲○○確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之子至明,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故原告提起本訴,應屬合法,應予淮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蕭伊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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