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8號原告 錢隆富 被告 楊文良 被告 楊智涵 兼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 蕭月英 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