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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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1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劉」。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