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支票票號究為「CV0000000」或「LV0000000」,以供本院審查。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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