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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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林詠曛 被告 呂承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起訴請求裁判代位分割共有物。惟上開不動產係坐落於澎湖縣馬公市,核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就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