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52號原告 蔡元鈞 被告 陳姵儒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簡字第209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65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陳昱廷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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