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阿發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陳阿發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提出「
一、被繼承人 陳桂美 之除戶謄本。二、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書於108年4月1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呂姿穎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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