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理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7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2年8月15日2,493元NS00000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2年7月7日36,000元NS0000000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2年7月7日36,000元N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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