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銘毅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28日將其收押,茲經訊問被告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