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85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48,38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昆鑫附表:
1.訴之聲明第2項之美金金額102,481.3元依起訴當日即民國97年11月19日之現金賣出匯率33.442換算為新臺幣:102481.3×
33.442=3,427,179.6元。
2.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金額合計(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4,121,202元+3,421,179.6=7,548,382元(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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