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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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457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債務人 徐曉莉 債務人雙華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