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03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張瑋玲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宥維茶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女菁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第19行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吳國聖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