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856號債權人 黃聖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每期超商繳費之手續費收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二、債務人高雄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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